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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3)日本特许厅接受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1件多类别申请较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单独申请所需费用要低。为节省费用起见,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同时提交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